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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备考-学生的权利
作者:宜宾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0-11-02 14:24:59 阅读:149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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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也是法律上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作为受教育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国家规定年限内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在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的这一基本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并且每一个学生都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平等权利。

获得公正评价权,这一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生在学期间有权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学业成绩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时期的学习情况、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概括,包括测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二是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有关的课程标准完成学业,考试合格或修满学分,即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权是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办公室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则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因为学生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只要是人都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这是做人的基本权利。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人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已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得到保密。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公开宣读或张贴学生信件、私自翻阅学生日记等形式。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一个人对某项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以出租、出借、设定担保、转让、赠与、交换等形式予以处分等一束权利构成,是法律承认一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最充分、最完整、地位最高的权利。学生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押、没收。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有: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摊派、推销商品等。学校情境中考察较多的是学生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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